三次转账149万,一瓶酒没见到——余庆白酒代购骗局始末
来源:酱酒界综合 发布时间: 2026-09-22 11:53阅读: 2577

余庆县人民检察院近期披露的一起白酒代购合同诈骗案,在酒水经销圈引发的讨论远超案件本身。涉案金额149万余元,被告人利用“熟人介绍、电话订货、直接转账”的行业惯性,三次虚构货源信息骗取货款用于赌博。案件本身并不复杂,真正值得审视的是:一套在县域酒水流通领域运行多年的“信任型”交易模式,为何会在此时显现出系统性脆弱。

案件当事人毛某是余庆县一名白酒经销商,与代购商王某东经朋友牵线相识。最初的合作堪称顺利——王某东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按时交付了五百件白酒,建立起了“渠道广、价格实”的信誉。这种“先小额履约、再大额收割”的手法,在事后复盘时清晰可辨,但置身其中的人往往难以觉察。

随后三笔订单,毛某累计转账一百四十余万元,却连一瓶酒都未收到。王某东的说辞从“货源紧俏”到“降价促销”再到“即将停产”,每一轮都精准利用了经销商对“低价囤货”的本能追逐。而这些资金的实际去向,是澳门的赌场。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面临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东辩称自己只是“暂时挪用”,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这一辩解如果成立,案件性质将完全不同。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人员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调取行程轨迹和负债情况,还原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王某东在收取第一笔货款时已身负巨额债务,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所得款项在极短时间内于赌场集中消耗,而非用于任何与货物采购相关的活动。这一事实认定,最终支撑了合同诈骗罪的定性。

本案的一个技术性看点在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电话达成代购合意。这是否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形式属于合法的合同订立方式。双方就货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即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合同关系。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合同”,并不以书面形式为限。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同时侵害了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王某东的行为不仅造成了毛某的财产损失,更破坏了酒水代购这一细分市场中“熟人交易”赖以运行的基本信用机制。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提起公诉,体现的正是对市场秩序法益的独立评价。 

案件办结后,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于追诉犯罪。办案人员对近五年酒水交易领域的纠纷和诈骗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归纳出四种具有行业典型性的诈骗套路:

其一,稀缺涨价诱导。 虚构“厂家停产”“内部低价配额”等话术,制造紧迫感,催促大额转账。其二,小额履约养鱼。 前几笔小额订单正常交货甚至让利,待信任建立后抛出虚假大额货源,收款后失联。其三,资金周转借口。 以“垫资锁货”“活动冲量”为由要求全款预付,实则用于偿债或挥霍。其四,熟人圈层包装。 依托行业人脉介绍降低警惕,无合同、无担保直接收款。

这些套路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精准嵌入了酒水经销行业长期默认的交易习惯之中。不签合同、不查资质、不留书面凭证、凭电话和熟人关系完成大额资金流转——这些做法在行业上行期或许运转顺畅,一旦遇到蓄意行骗者,便成为风险敞口。

检察机关的应对方式是双线的:一方面走进酒企和商铺,以案释法,提示“口头协议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向金融监管部门移送异常资金流转线索,推动对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行业性整治。这种从“办理一案”延伸到“治理一片”的路径,指向的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一个行业的交易习惯本身构成风险时,改变习惯比惩罚个案更为艰难,也更为重要。

从目前的反馈看,余庆县部分酒水经销商已开始主动查验代购方资质、要求签订规范合同,第三方资金托管也在逐步被接受。这一变化的驱动力并非来自行政强制,而是对具体风险事件的理性回应。这也提示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个有效路径:通过个案裁判和检察监督释放清晰的规则信号,让市场主体自行完成交易模式的迭代。

对于更广泛的县域特色产业而言,余庆的案例提供了一个可参照的样本:法律监督的效能,最终体现为市场参与者能够以更低的制度成本,建立起足以支撑交易安全的信任结构。


责任编辑: 罗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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