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酒界综合
罗佳佳
1小时前
近日,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管局公示行政处罚文书(大市监处罚﹝2026﹞164号),成都市川府酒业受托生产的酱酒实测品质达不到包装标注的优级标准,被认定以次充好,涉案酒水全部没收,并处8700元罚款。

2026年1月,川府酒业承接酿小梁酒业酱酒代工订单,于同年3月完成100桶53度桶装酱酒的生产灌装,产品标注执行GB/T10781.4-2024优级酱香白酒标准。受厂区升级改造影响,该批次货品统一存放于第三方仓库,未对外上市销售,整批货值共计14500元,无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部门在酒类专项排查中对该批次产品抽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酒体总酯含量仅2.35g/L,未达到国标优级酱酒2.50g/L的最低指标要求,仅符合一级品质标准,产品最终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执法部门审理认定,该企业生产的白酒实际品质与外包装标注的优级等级不符,属于典型的以次充好违法行为。结合涉案产品未流入市场、未对消费者造成权益损害等从轻情节,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全部涉案产品、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为白酒代工行业敲响合规警钟。当前酒水贴牌代工模式盛行,部分生产企业为迎合合作方营销需求,放松品控标准、虚标产品等级,忽视酒体真实质量与标注信息的一致性。酒类生产主体需严守产品质量法规,规范生产标注流程,杜绝以次充好、虚标等级等违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与宣传信息真实合规。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市川府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法定代表人为王永恒,注册资本为85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大邑县王泗镇,专业从事酒类酿造与代工生产。